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681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晴珮
被告 顏齊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