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756號
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告 許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捌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19時19分許,騎乘駛車號000-000號普重機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楓樹二橋處時,因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未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左轉等過失,致撞擊直行於內側車道,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黃銀傳 所有,由 黃德賢 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0,170元(工資17,072元、材料費用63,098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結帳工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為證。被告則到庭辯稱:我在新五路右轉中港西路,右轉中港西路就看到迴轉的標誌,就打方向燈,我車速沒有很快,我要迴轉往蘆洲方向,我要返家等情。
二、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第102條第1項5款、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本院於112年90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事發時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影像,結果為:「現場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以看出兩線車道,內側車道是直行與左轉車道,依照畫面顯示,保車行駛在內側車道,被告機車行駛在外側車道,地面標示直行的車道,經過前方路口,被告機車從右側車道直接左轉,兩車因而在保車右前車頭擦撞,左轉前被告機車有打方向燈,被告機車出現在畫面的時間大概只有兩秒鐘」等情,有同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佐以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及行車紀錄器所示之兩車行進方向、距離及撞擊之受損位置等事證,足認本件事故乃被告騎乘機車,欲於前方路口左轉彎,然未先換入內側車道,復未讓直行於內側車道之系爭車輛先行,即逕自於外側車道貿然左切,致二車發生碰撞,堪認被告已違反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應負不法過失責任甚明,故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三、折舊額計算式: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意旨參照〕。本件系爭車輛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受損之舊零件,則以修復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查系爭車輛係於108年6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照在卷可佐,至111年9月19日受損時,已使用3年3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80,170元(工資17,072元、材料費用63,098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95條第6款:「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3年4月計,則其修復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13,903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復費用共30,975元(計算式:13,903元+17,072元=30,975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裕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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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3,098×0.369=23,283
第1年折舊後價值63,098-23,283=39,815
第2年折舊值39,815×0.369=14,692
第2年折舊後價值39,815-14,692=25,123
第3年折舊值25,123×0.369=9,270
第3年折舊後價值25,123-9,270=15,853
第4年折舊值15,853×0.369×(4/12)=1,950
第4年折舊後價值15,853-1,950=1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