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補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補字第862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台補字第八六二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駐法國代表處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