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曾慶儒 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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