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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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原告銘穗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家瑋 (董事)住臺中市○○區○○路○○巷○○號8
樓之5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廖光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光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以「自行車導輪組」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60058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6條第2項等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7年2月
2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前開更正本不符規定,應不准更正,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年7月24日(107)智專三(三)05048字第107206690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年12月25日經訴字第107063125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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