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錫鏗 複代理人 陳博偉 被告 李詩松 被告 李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600元(計算式:系爭兩造共有319地號土地面積為30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9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9分之6=7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