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皇家特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涼屏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被告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陶君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悅帝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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