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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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紫瑄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紫瑄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