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胡明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錦豐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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