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廖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思迪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