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190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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