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42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至98年10月0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80,126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76,369元自民國98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