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8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違反者,收養無效;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9條之4、第107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願收養其配偶 許建發 之子乙○○為養子,聲請人2人已訂立收養契約書,且經被收養人之配偶 蕭華芬 同意,為此請求裁定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甲○○為民國(下同)00年0月0日生,而被收養人乙○○為00年0月00日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足稽,是本件收養人甲○○之年齡顯未長於被收養人乙○○16歲以上,而有收養無效之原因,依首揭說明,本件收養既為無效,依法應不予認可(即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