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拍字第1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黃森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怡珊 (即 吳思潔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三、請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考。
四、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思潔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思潔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七、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思潔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思潔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九、請提出對被繼承人吳思潔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