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欐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育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