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原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齡梓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未據原告繳納,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103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06號裁定駁回,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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