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訴人廣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有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70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合計為40,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