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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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原告 葉姵妤 被告 張素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0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
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