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上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訴字第63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文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祚丞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