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他人轉運第三級毒品等犯行均已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於偵查中供出主使販賣毒品之人,且經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循線查獲販賣毒品之來源,足見被告甲○○確實已有悔改之意。由於被告甲○○甫滿十八歲,社會歷練尚淺,此次受他人之利誘蠱惑而觸犯刑章,惡性尚非重大,而被告甲○○已屆服役年齡,請求准予停止羈押,交保候傳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並未能消滅原羈押之原因,所為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