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0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0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