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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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旨略以:被告甲○○所供出之上線販賣毒品者已遭逮捕羈押,足見被告甲○○已無勾串共犯之虞,且被告甲○○已坦承認罪,深知悔悟,在押期間表現良好,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並未能消滅原羈押之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