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9號原告 孟祐君 被告 黃冠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6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