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影本,並釋明利息自94年2月13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