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麗容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愛月 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如杏 前列三人共同相對人即債務人 毛素娥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徐麗容、黃愛月、洪如杏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