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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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97號原告 洪義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即「 陳勁甫 」,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又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亦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亦應於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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