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005號債權人良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薛承琛債務人陳松鎮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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