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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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5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莊清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4月19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7663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清翔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員警於民國110年4月12日10時42
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與河邊北街口,見被
移送人形跡可疑,上前盤查,盤查過程中被移送人情緒激動
咆哮稱「為什麼我不可以這種口氣,我被你耽誤時間欸」、
「你耽誤我時間欸,你有沒有搞錯啊」、「你告我」等不當
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行為等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上開規定亦準用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復定有明文。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所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
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無非係
以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照片及員警密錄器錄影光碟等件為其
論據。惟查,被移送人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1款之行為,供稱:我並無不當的口氣等語。而經本
院勘驗卷附之員警密錄器錄影光碟,其內容為:「影像顯示
10時42分25秒起,員警開始進行盤查,員警稱:『報一下證
件』,被移送人即配合回答身分證號,並稱:『我趕時間,
你快一點』,員警複述被移送人證號時,因一再錯誤,被移
送人再次重述身分證號,惟於最後3碼時加重語氣,員警即
稱:『現在是怎樣,查一下是怎樣』,被移送人回稱:『你
查啊,你查啊』,員警稱:『你什麼口氣啊』『你什麼口氣
啊』,被移送人回稱:『我為什麼不可以有這種口氣,我被
你耽誤時間欸』,員警稱:『你為什麼可以有這種口氣』『
我查證件,你為什麼可以有這種口氣』,被移送人回稱:『
我被你耽誤時間欸』『快啊,快啊』『快啊,快啊』,員警
稱:『你什麼口氣啊』『你什麼口氣啊』,被移送人稱:『
為什麼我不可以這種口氣,我被你耽誤時間欸』、『你耽誤
我時間欸』,員警稱:『不然你現在是想怎樣』,被移送人
回稱:『啊是你想怎樣』,員警稱:『不要違法喔』,被移
送人回稱:『我違法什麼』,員警稱:『違反社維法』,被
移送人回稱:『我違反社維法,我違反什麼社維法』、『你
告我,你告我』『我錄影一下』,員警稱:『侮辱啊』『你
想錄你就錄啊』『我好好的跟你查,你那什麼口氣』『這樣
不行是不是』,被移送人稱:『你耽誤我時間欸,你有沒有
搞錯啊』、『我有給你查,我有配合你啊』,員警稱:『啊
,你有必要要這種口氣嗎』,被移送人稱:『我是不是要你
要快一點』,員警稱:『查個證件,是什麼口氣啊』『什麼
口氣啊』,被移送人稱:『我是不是叫你要快一點』,員警
稱:『侮辱啊』,被移送人稱:『我有說什麼髒話嗎』,員
警稱:『你不用說髒話,就可以違反社維法了,你知道嗎』
,被移送人稱:『為什麼』『為什麼』,員警稱:『你這個
口氣就可以違反社維法了』『你就好好講話』,被移送人稱
:『為什麼我這個口氣就違反社維法』、『請問我違反什麼
社維法』,員警稱:『你可以不要這個口氣』『請你注意你
的口氣』,被移送人稱:『請問我的口氣怎麼樣』,員警稱
:『請你注意你的口氣,口氣請態度好一點』,被移送人稱
:『你剛才為什麼問我想要怎麼樣,我沒有要怎麼樣』『我
就很單純,我就給你查證件,我就很配合,我也告訴你』,
員警稱:『你就可以不要用那種態度啊』,被移送人稱:『
我犯了什麼法』,員警稱:『你就違反社維法啊』。」等情
。衡諸被移送人於員警盤查之初,因員警未能正確記下其身
分證號,因之於重述身分證號時於末3碼加重語氣,其後即
遭員警質疑有口氣不佳之情,被移送人因此而與員警發生爭
辯,語調並因之提高,然觀諸其辯駁過程中之言詞及行動,
固非以懇切及溫和之態度回應員警,然尚難認已達以顯然不
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而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移送人有上開違序行為,是
即難逕對被移送人為不利之認定。從而,依上開說明,自應
就被移送人為不罰之諭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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