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2號

聲請人A01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A02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A03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相對人B01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B02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B03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調解聲明第1項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另第2項請求相對人同意依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就腹中胎兒施行人工流產並願負擔醫療費用部分,則屬非財產之請求,免徵聲請費。是本件應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劉碧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