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8號

原告 梁浚緯

被告光正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聲奇

被告HOANGVANDAO(中文譯名: 黃文陶

某甲(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待查)

某乙(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待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6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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