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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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舜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筱薇 訴訟代理人 王陳美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舜煇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壹萬零伍佰元│TB一一七九三九││││鄭筱薇│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