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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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四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伍萬伍仟壹佰柒拾│AA五九九四0四││││吉分行│行││叁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