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八號
聲請人伯克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汪漢卿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文普世紀天廈管理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貳萬柒仟元│HY五0五一五0││││員會 蔡志賢 │義分行│││六││├─┼─────────┼─────────┼───────────┼────────┼────────┼──┤│2│文普世紀天廈管理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叁仟元│HY五0五一五0││││員會蔡志賢│義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