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顯榮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北│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貳萬元│RA─八八九六三││││ 龔顯華 │分行│││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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