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九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部法定代理人 曾展宗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第一銀行營業部│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壹萬柒仟 陸佰肆拾 │EH0000000│││經費專戶│營業部││伍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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