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65號債權人 張永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芷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債務人姓名,請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
二、表明請求之利率(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