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鄭宏寬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 楊明淡 │板信商業銀│106年2月5日│72,146元│JY0000000│受款人:鄭││││行嘉義分行││││宏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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