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曹祥華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敏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