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告 鄧添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龍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000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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