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凱 律師
藍健瑋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
楊擴擧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 律師
袁健峰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16日下午3時30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