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2616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