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9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栢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哲瑜書記官曾柏方通譯黃雅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栢輝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栢輝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23日上午某時許,在其斯時位於新竹縣○○鎮○○路○○○號5樓之503居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於108年7月23日下午4時50分許,在上開處所,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其拘提到案,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分裝杓1支、分裝袋9個、電子磅秤1個等物,復於同日晚間7時48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另扣得之行動電話1支並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關聯性,經檢察官協商時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曾柏方
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驗結果│備註│├──┼──────┼────────┼───────────┤│1│海洛因1包│白色粉末,驗前毛│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北分 ││││重(含袋重)0.64│局扣押物品清單:108年││││40公克,擷取0.01│度白字第115號(見毒偵││││07公克檢測,檢出│字卷第114頁)││││Heroin(海洛因)│││││成分、檢出Caffei│相關鑑定報告:││││ne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8/08/16、報告編號:│││││A0000000)(見毒偵字卷│││││第119至121頁)│├──┼──────┼────────┼───────────┤│2│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驗前毛│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08│││1包│重(含袋重)0.27│年度院安字第159號(見││││96公克,擷取0.00│本院卷第69頁)││││25公克檢測,檢出│││││Methamphetamine│相關鑑定報告:││││(甲基安非他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成分。│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8/08/16、報告編號:│││││A0000000)(見毒偵字卷│││││第111至113頁)│├──┼──────┼────────┼───────────┤│3│毒品器具(吸││本院扣押物品清單:108│││食器1組)││年度院保字第711號(見│││││本院卷第65頁)│││毒品器具(分│││││裝杓1支)││││││││││毒品器具(分│││││裝袋9個)││││││││││毒品器具(電│││││子磅秤1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