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號被告張偉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含大麻成分煙捲貳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偉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例件,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本案扣案煙捲2支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6月20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員警查獲扣案煙捲2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大麻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