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告 詹景光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 詹良意
詹良惠
詹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良意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7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應以前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2,222,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
編號請求標的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請求權利範圍價額1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66㎡43,080元/㎡4分之32,132,460元2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3㎡35,900元/㎡4分之380,775元3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11,700元4分之38,775元合計2,222,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