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 宋明鳳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靖 律師被告 饒進財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甘綝律師 羅偉恆 律師被告欣慧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馨慧 訴訟代理人 李承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4時15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服務報酬部分,除原告請求之買方業務部分,亦可能涉及賣方業務部分,雖原告未列其為被告,然仍有必要告知饒進財之仲介欣誠泰不動產有限公司參加訴訟,另行通知。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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