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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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創誌 等8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
二、查報被告等八人分別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其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原告得以附表所載每平方公尺之金額計算,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或者,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原告應就113年8月7日所提出「民事陳報暨聲請狀」後附「現場照片」,補提出彩色照片1份。及依地籍圖謄本影本繪製被告等人占用位置、及其約略面積。
四、提出本院111年訴字第113號分共有物事件之現況測量成果圖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土地編號坐落原告應查報被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若干元係參考本院110年9月29日彰院毓109司執丙58102字第1100020053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作計算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新臺幣/元1彰化縣永靖鄉永昌段586120萬元÷(1217㎡×1/9)≒8874元2彰化縣永靖鄉永昌段58732萬元÷(955㎡×1/27)≒9047元3彰化縣永靖鄉永昌段58888萬元÷(887㎡×1/9)≒89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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