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39號聲明人 陳曉慧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張達立 之媳婦,非前開法定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