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告 張維真 被告 王佑仁 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全案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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