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祥銘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曾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黃祥銘履行借款債務(借款日101年10月11日,未繳納利息日102年3月11日)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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