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7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劉馨雅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鎮○○里○鄰○○○路○○○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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